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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資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規範市場秩序,保障電子商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或者有境內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消費者參與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目以及網絡出版等內容方麵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新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營造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
第五條 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信用體係建設,鼓勵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記錄、信用評價、信用管理製度,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製度。
第六條 國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自律管理。
第七條 國(guo)務(wu)院(yuan)和(he)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將(jiang)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發(fa)展(zhan)納(na)入(r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和(he)社(she)會(hui)發(fa)展(zhan)規(gui)劃(hua),製(zhi)定(ding)科(ke)學(xue)合(he)理(li)的(de)產(chan)業(ye)政(zheng)策(ce),完(wan)善(shan)標(biao)準(zhun)體(ti)係(xi)建(jian)設(she),根(gen)據(ju)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活(huo)動(dong)的(de)特(te)點(dian)完(wan)善(shan)和(he)創(chuang)新(xin)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管(guan)理(li)體(ti)製(zhi)和(he)管(guan)理(li)方(fang)式(shi)。
第八條 dianzishangwuxingyezuzhihedianzishangwujingyingzhutiyingdangjiaqiangxingyezilv,jianlijianquanxingyeguifanhewangluoguifan,yindaobenxingyejingyingzhegongpingjingzheng,tuidongxingyechengxinjianshe。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
第九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國家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電子商務用戶信息,鼓勵電子商務數據交換共享,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依法有序流動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是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和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除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以外,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自然人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應當向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證明、聯係方式等真實信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不得銷售或者提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有依照專門稅收法律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在其主頁麵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信息或者行政許可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公示。
第十八條 dianzishangwujingyingzhezixingzhongzhicongshidianzishangwuhuodongde,yingdangtiqianliushirizaizhuyemianxianzhuweizhigongshiyouguanxinxi,bingcaiqubiyaocuoshibaozhangxiaofeizhedehefaquanyi。
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自(zi)行(xing)終(zhong)止(zhi)提(ti)供(gong)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服(fu)務(wu),應(ying)當(dang)提(ti)前(qian)九(jiu)十(shi)日(ri)在(zai)主(zhu)頁(ye)麵(mian)顯(xian)著(zhu)位(wei)置(zhi)公(gong)示(shi)有(you)關(guan)信(xin)息(xi),並(bing)采(cai)取(qu)必(bi)要(yao)措(cuo)施(shi)保(bao)障(zhang)相(xiang)關(guan)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消(xiao)費(fei)者(zhe)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
第二節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身份、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dianzishangwudisanfangpingtaiyingdangduipingtaineideshangpinhuozhefuwuxinxijinxingjianzhajiankong,faxianweifanbenfadishisantiaohedishisitiaoguidingqingxingde,yingdangyifajishixiangyouguanbumenbaogao,bingcaiqubiyaocuoshi。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有關部門的執法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經營者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並將涉嫌違法的信息報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服務,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建jian立li突tu發fa事shi件jian應ying急ji預yu案an,發fa生sheng突tu發fa事shi件jian時shi,應ying當dang立li即ji啟qi動dong應ying急ji預yu案an,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的de補bu救jiu措cuo施shi,並bing依yi法fa向xia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製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麵的權利和義務。
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以顯著方式持續顯示,從技術上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係,公示信用評價規則,提供客觀、公正、合理的信用評價。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遵循公開、合(he)理(li)原(yuan)則(ze)修(xiu)改(gai)交(jiao)易(yi)規(gui)則(ze),在(zai)其(qi)主(zhu)頁(ye)麵(mian)顯(xian)著(zhu)位(wei)置(zhi)公(gong)開(kai)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采(cai)取(qu)合(he)理(li)措(cuo)施(shi)確(que)保(bao)有(you)關(guan)各(ge)方(fang)能(neng)夠(gou)及(ji)時(shi)充(chong)分(fen)表(biao)達(da)意(yi)見(jian),修(xiu)改(gai)內(nei)容(rong)應(ying)當(dang)至(zhi)少(shao)提(ti)前(qian)七(qi)日(ri)予(yu)以(yi)公(gong)示(shi)。
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台的,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允許其退出,並按照修改前的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dianzishangwudisanfangpingtaizaiqipingtaishangkaizhanshangpinhuozhefuwuziyingyewude,yingdangyixianzhufangshiqufenbiaojiziyingyewuhepingtaineijingyingzhekaizhandejingyingyewu,budewudaoxiaofeizhe。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
第一節 電子合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訂立電子合同,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合同當事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推定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實。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經jing營ying主zhu體ti發fa布bu的de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信xin息xi符fu合he要yao約yue條tiao件jian的de,當dang事shi人ren選xuan擇ze該gai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並bing提ti交jiao訂ding單dan,合he同tong成cheng立li。當dang事shi人ren另ling有you約yue定ding的de,從cong其qi約yue定ding。
電子形式的要約或者承諾能夠由收件人檢索識別的時間視為該要約或者承諾到達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 電子合同當事人使用自動交易信息係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係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電dian子zi合he同tong使shi用yong自zi動dong交jiao易yi係xi統tong的de,在zai人ren機ji互hu動dong中zhong用yong戶hu發fa生sheng輸shu入ru錯cuo誤wu,而er該gai係xi統tong未wei提ti供gong更geng正zheng錯cuo誤wu的de方fang式shi,同tong時shi符fu合he以yi下xia要yao求qiu的de,用yong戶hu有you權quan撤che回hui輸shu入ru錯cuo誤wu的de部bu分fen:
(一)該用戶在發生錯誤後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有輸入錯誤發生;
(二)該用戶沒有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得實質性的利益或者價值。
第二節 電子支付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電子支付,是指付款人與收款人為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通過電子形式的支付指令實現貨幣資金轉移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提(ti)供(gong)安(an)全(quan)的(de)支(zhi)付(fu)服(fu)務(wu)。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提(ti)供(gong)的(de)服(fu)務(wu)不(bu)符(fu)合(he)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金(jin)融(rong)信(xin)息(xi)安(an)全(quan)管(guan)理(li)要(yao)求(qiu),造(zao)成(cheng)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接(jie)受(shou)者(zhe)損(sun)失(shi)的(de),應(ying)當(dang)承(cheng)擔(dan)返(fan)還(hai)資(zi)金(jin)、補充差額、賠償應償利息損失的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開立賬戶的,應對賬戶實行實名製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賬戶。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告知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三十三條 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接jie受shou者zhe應ying當dang向xiang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提ti供gong真zhen實shi有you效xiao的de身shen份fen信xin息xi和he聯lian係xi信xin息xi,並bing在zai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變bian更geng後hou及ji時shi通tong知zhi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
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應當按照與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約定,在合法範圍內使用電子支付服務、支付服務費用,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其他未授權交易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第三十四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後,應當及時準確地向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信息。
電子支付指令未能成功執行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提示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采取必要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應當對所發出的支付指令的正確性負責,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zhifuzhilingfashengcuowude,dianzizhifufuwutigongzheyingdangjishizhazhaoyuanyin,bingcaiquxiangguancuoshiyuyijiuzheng。zaochengdianzizhifufuwujieshouzhesunshide,dianzizhifufuwutigongzheyingdangchengdanpeichangzeren,dannenggouzhengmingzhifucuowufeizishenyuanyinzaochengdechuwai。
第三十六條 dianzizhifufuwutigongzhefaxianzhifuzhilingweijingshouquan,huozheshoudaodianzizhifufuwujieshouzhezhifuzhilingweijingshouquandetongzhishi,yingdanglijicaiqucuoshifangzhisunshikuoda。dianzizhifufuwutigongzheweijishicaiqucuoshidaozhisunshikuodade,duisunshikuodabufenchengdanzeren。
weijingshouquandezhifuzaochengdesunshi,youdianzizhifufuwutigongzhechengdan,falvlingyouguidingdechuwai。nenggouzhengmingweishouquanzhifushiyindianzizhifufuwujieshouzhedeguocuozaochengde,qiedianzizhifufuwutigongzhenenggouzhengmingzijimeiyouguocuode,dianzizhifufuwutigongzhebuchengdanzeren。
第三十七條 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不(bu)得(de)挪(nuo)用(yong)備(bei)付(fu)金(jin)。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接(jie)受(shou)者(zhe)可(ke)以(yi)按(an)照(zhao)約(yue)定(ding)要(yao)求(qiu)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將(jiang)其(qi)備(bei)付(fu)金(jin)劃(hua)轉(zhuan)至(zhi)本(ben)人(ren)結(jie)算(suan)賬(zhang)戶(hu),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不(bu)得(de)設(she)置(zhi)障(zhang)礙(ai)或(huo)者(zhe)收(shou)取(qu)不(bu)合(he)理(li)的(de)費(fei)用(yong)。
本(ben)法(fa)所(suo)稱(cheng)備(bei)付(fu)金(jin),是(shi)指(zhi)非(fei)銀(yin)行(xing)支(zhi)付(fu)機(ji)構(gou)作(zuo)為(wei)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辦(ban)理(li)電(dian)子(zi)支(zhi)付(fu)服(fu)務(wu)接(jie)受(shou)者(zhe)委(wei)托(tuo)的(de)支(zhi)付(fu)業(ye)務(wu)而(er)實(shi)際(ji)收(shou)到(dao)的(de)預(yu)收(shou)待(dai)付(fu)貨(huo)幣(bi)資(zi)金(jin)。
第三節 快遞物流與交付
第三十八條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kuaidiwuliufuwutigongzheyijiamengfangshiweidianzishangwutigongfuwude,zaijiamengdiyuheyewufanweineijunyingdangjubeijingyingzizhi,bingqiandingshumianxieyiyuedingquanliyiwu。
本法所稱加盟,是指兩個以上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用統一的商標、商號或者運單等,共同組成服務網絡,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社會公示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公示。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進行作業時,應當加強服務信息化、網絡化和標準化建設,規範數據處理和數據管理程序,保證作業信息準確和可追溯。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應當依法賠償。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並嚴格實施作業技術規範,確保作業過程的安全性。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攬收電子商務交易物品時應當履行查驗義務,不得違法攬收國家規定的禁止和限製寄遞、運輸的物品。
第四十一條 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接(jie)受(shou)者(zhe)應(ying)當(dang)如(ru)實(shi)填(tian)寫(xie)快(kuai)遞(di)物(wu)流(liu)運(yun)單(dan)。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核(he)對(dui)運(yun)單(dan)信(xin)息(xi),對(dui)於(yu)運(yun)單(dan)填(tian)寫(xie)不(bu)完(wan)整(zheng)或(huo)者(zhe)信(xin)息(xi)填(tian)寫(xie)不(bu)實(shi)的(de),不(bu)予(yu)攬(lan)收(shou)。
對dui於yu與yu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接jie受shou者zhe有you特te殊shu約yue定ding或huo者zhe提ti供gong代dai收shou貨huo款kuan服fu務wu的de,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與yu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接jie受shou者zhe在zai合he同tong中zhong明ming確que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交jiao易yi物wu品pin交jiao付fu驗yan收shou的de權quan利li義yi務wu。
第四十二條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的,應當建立嚴格的現金管理、安全管理和風險管控製度。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簽訂協議,對收費標準、服務方式、爭議處理等作出約定。
本ben法fa所suo稱cheng代dai收shou貨huo款kuan,是shi指zhi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利li用yong服fu務wu網wang絡luo和he資zi源yuan,在zai提ti供gong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的de同tong時shi,為wei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經jing營ying主zhu體ti代dai收shou貨huo款kuan並bing結jie算suan的de快kuai遞di物wu流liu增zeng值zhi業ye務wu。
第四十三條 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經jing營ying主zhu體ti向xiang消xiao費fei者zhe專zhuan項xiang收shou取qu的de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費fei用yong不bu得de高gao於yu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公gong示shi的de服fu務wu價jia格ge,不bu得de利li用yong自zi身shen經jing營ying優you勢shi限xian定ding消xiao費fei者zhe選xuan擇ze快kuai遞di物wu流liu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的de範fan圍wei。
第四十四條 dianzihetongdebiaodeweijiaofushangpinbingcaiyongkuaidiwuliufangshijiaofude,yikuaidiwuliufuwujieshouzheqianshoushijianweijiaofushijian。dianzihetongdebiaodeweitigongfuwude,yishengchengdedianzihuozheshiwupingzhengzhongsuozaimingdeshijianweijiaofushijian。
dianzihetongdebiaodeweizaixiantigongshuzichanpinde,yichengdanjiaofuyiwudeyifangdangshirenjiangshuzichanpinfasongzhiduifangdangshirenzhidingdetedingxitongbingqienenggoujiansuoshibiedeshijianweijiaofushijian。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服務和數字產品的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電子商務交易保障
第一節 電子商務數據信息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用戶依法享有對其個人信息自主決定的權利。
本法所稱個人信息,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係方式、位置信息、銀行卡信息、交易記錄、支付記錄、快遞物流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用戶的信息。
第四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事先向用戶明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則,並征得用戶的同意。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其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
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未經用戶授權的手段收集個人信息。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修改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利用規則的,應當取得用戶的同意。用戶不同意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提供相應的救濟方法。
第四十七條 用yong戶hu有you權quan查zha詢xun與yu本ben人ren有you關guan的de個ge人ren信xin息xi。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經jing營ying主zhu體ti收shou到dao用yong戶hu查zha詢xun請qing求qiu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核he實shi身shen份fen後hou及ji時shi提ti供gong查zha詢xun結jie果guo。用yong戶hu對dui錯cuo誤wu信xin息xi提ti出chu更geng正zheng補bu充chong請qing求qiu的de,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經jing營ying主zhu體t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更geng正zheng補bu充chong。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和利用應當符合用戶同意的處理利用規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處理、利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可能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用戶有權請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中止相關行為。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變更收集信息時約定的處理、利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應當告知用戶,並征得用戶的明示同意。
法定或者約定保存期限屆滿,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主動或者按照用戶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和利用,或者銷毀相關個人信息。
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和技術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交換共享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應當對數據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使之無法識別特定個人及其終端,並且無法複原。
第五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電子商務數據信息,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相關數據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二條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製,促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依法利用公共數據,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二節 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第五十三條 dianzishangwujingyingzhutiyingdangyifabaohuzhishichanquan,jianlizhishichanquanbaohuguize。dianzishangwudisanfangpingtaimingzhipingtaineidianzishangwujingyingzheqinfanzhishichanquande,yingdangyifacaiqushanchu、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條 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接(jie)到(dao)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權(quan)利(li)人(ren)發(fa)出(chu)的(de)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實(shi)施(shi)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侵(qin)權(quan)行(xing)為(wei)通(tong)知(zhi)的(d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將(jiang)該(gai)通(tong)知(zhi)轉(zhuan)送(song)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並(bing)依(yi)法(fa)采(cai)取(qu)必(bi)要(yao)措(cuo)施(shi)。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權(quan)利(li)人(ren)因(yin)通(tong)知(zhi)錯(cuo)誤(wu)給(ge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造(zao)成(cheng)損(sun)失(shi)的(de),依(yi)法(fa)承(cheng)擔(dan)民(min)事(shi)責(ze)任(ren)。
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接(jie)到(dao)轉(zhuan)送(song)的(de)通(tong)知(zhi)後(hou),向(xiang)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提(ti)交(jiao)聲(sheng)明(ming)保(bao)證(zheng)不(bu)存(cun)在(zai)侵(qin)權(quan)行(xing)為(wei)的(de),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終(zhong)止(zhi)所(suo)采(cai)取(qu)的(de)措(cuo)施(shi),將(jiang)該(ga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聲(sheng)明(ming)轉(zhuan)送(song)發(fa)出(chu)通(tong)知(zhi)的(de)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權(quan)利(li)人(ren),並(bing)告(gao)知(zhi)該(gai)權(quan)利(li)人(ren)可(ke)以(yi)向(xiang)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投(tou)訴(su)或(huo)者(zhe)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起(qi)訴(su)。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五十五條 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知名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
(二)假冒鏈接、混淆鏈接等不正當鏈接;
(三)攻擊或者入侵其他經營者的網絡係統、惡意訪問、攔截、篡改其他經營者的網絡店鋪,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四)擅自使用政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電子標識,引人誤解;
(五)利用服務協議等手段,限製交易、濫收費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十六條 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下列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
(一)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
(三)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
(四)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
(五)發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客觀、公正、合理原則的信用評價行為。
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五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全麵、真實、準確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五十八條 商品生產者、xiaoshouzheyingdangduiqitigongdeshangpinzhiliangfuze,fuwutigongzheyingdangduiqitigongdefuwuzhiliangfuze。xiaofeizhetongguodianzishangwudisanfangpingtaigoumaishangpinhuozhejieshoufuwu,qihefaquanyishoudaosunhaide,keyixiangshangpinshengchanzhe、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係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向消費者賠償後,有權向平台內經營者追償。
第五十九條 dianzishangwujingyingzhutixiaoshoushangpinhuozhetigongfuwu,yingdangbaozhengshangpinhuozhefuwudewanzhengxing,budejiangshangpinhuozhefuwubuhelichaifen,budelingxingshouqubuhelifeiyong。
第六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製定、修改交易規則和格式條款,應當征求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的意見。
第六十一條 鼓勵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建立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擔保機製。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與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六十二條 xiaofeizhezaidianzishangwudisanfangpingtaigoumaishangpinhuozhejieshoufuwu,yupingtaineijingyingzhefashengzhengyishi,dianzishangwudisanfangpingtaiyingdangjijixiezhuxiaofeizheweihuzishenhefaquanyi。
第四節 爭議解決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務活動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六十四條 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各方主體建立電子商務在線爭議解決機製。
第六十五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可以建立爭議解決機製,製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公平、公正地解決當事人的爭議。
當事人可以采用前款規定的爭議解決機製處理爭議。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十六條 平台內經營者與第三方平台發生爭議,平台內經營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章 跨境電子商務
第六十七條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或者服務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實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提供訂單、物流、支付以及與交易相關的數據信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支持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活動的小微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提供者和相關服務企業依法開展經營。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提供者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接受委托為他人提供辦理報關、報檢等進出口手續服務,並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提供相關信用融資等服務的經營者。
第六十九條 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稅收、檢驗檢疫等製度,推進“單一窗口”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通關效率,保障貿易安全,促進貿易便利化。
第七十條 國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進出口申報、納稅、檢驗檢疫等環節的電子化。電子清單、電子稅單等電子單證與紙質單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可以憑電子單證向國家進出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活動,應當依法保護交易中獲得的個人信息和商業數據。
國家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存儲、交換和保護機製。
第七十二條 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 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間跨境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參與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製定,促進電子簽名、電子身份等國際相互承認。
國家推動和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製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xingzhengfaguiduidianzishangwuhuodongjinxingjianduguanli。xianjiyishangdifanggejirenminzhengfukeyianzhaobenxingzhengquyudeshijiqingxing,quedingbenxingzhengquyuneidianzishangwudebumenguanlizhizehuafen。
第七十五條 國務院應當建立電子商務管理綜合協調機製,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係。
第七十六條 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統計,推進電子商務標準化工作。
第七十七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地方製定有關電子商務的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不得違反本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排除、限製市場競爭。
第七十八條 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經jing營ying主zhu體ti和he第di三san方fang信xin用yong評ping價jia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信xin用yong評ping價jia體ti係xi,公gong開kai信xin用yong評ping價jia規gui則ze,提ti供gong信xin用yong評ping價jia服fu務wu,共gong享xiang信xin用yong評ping價jia信xin息xi,對dui不bu良liang信xin用yong記ji錄lu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者zhe實shi施shi失shi信xin聯lian動dong懲cheng戒jie機ji製zhi。
第七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消費者及其他組織通過行政管理、行業自律、平台治理、消費者維權和監督等機製,建立多元共治的電子商務管理模式。
第八十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應當履行行業自律職責,製定行業自律規範,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規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依法生產經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履行平台內經營者身份核驗義務、信息檢查監控義務、提供穩定安全服務義務、自營與他營業務區分義務、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記錄信息保存義務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履行保證支付服務安全性、不履行賬戶實名製管理、備(bei)付(fu)金(jin)的(de)使(shi)用(yong)與(yu)管(guan)理(li)義(yi)務(wu)的(de),由(you)人(ren)民(min)銀(yin)行(xing)和(he)銀(yin)行(xing)業(ye)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gou)分(fen)別(bie)依(yi)職(zhi)權(qua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對(dui)單(dan)位(wei)處(chu)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五(wu)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負(fu)責(ze)人(ren)員(yuan)處(chu)三(san)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的(de)罰(fa)款(kuan);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寄遞、運輸違禁品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或者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未履行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第(di)三(san)方(fang)平(ping)台(tai)違(wei)反(fan)本(ben)法(fa)第(di)五(wu)十(shi)三(san)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明(ming)知(zh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實(shi)施(shi)侵(qin)犯(fan)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行(xing)為(wei)未(wei)采(cai)取(qu)必(bi)要(yao)措(cuo)施(shi)的(de),由(you)各(ge)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未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害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消費者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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