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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資訊
為更好地規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14日發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落實舉報獎勵製度,鼓勵並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該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麵,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麵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辦法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係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此外,辦法還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係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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